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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不见了,房屋如何过户
发布日期:2013-8-19 10:54:01 浏览次数:1749次

  案情简介:
  案件1:2011年9月,宫先生通过房产中介与马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宫先生购买马某的位于燕郊的一套住房(该房屋尚有30万元的银行贷款没有偿还),房屋总价为54万元,宫先生给付定金2万元和首付款22万元后,马某应还清银行30万元欠款解除抵押、协助办理过户,购房余款30万元宫先生以按揭贷款付给马某。在宫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24万元并通过银行贷款审批后,马某却未依约履行合同;宫先生多次联系、催促,房产中介于次月发出催告函,催促马某还款解押、协助过户,但毫无结果,电话不接以致停机,人无踪影,无法办理房屋过户。
  案件2:2008年2月,董先生与沈女士登记结婚,同年11月以沈女士的名义在燕郊购置了一套住房,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8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沈女士收回投入的16万元,该房屋归董先生所有;董先生准备好房屋过户手续,沈女士到场协助。董先生给付了沈女士16万元、准备好过户手续后,沈女士却不接听电话、拒不前来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法律点:产权人不到场,如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案件评析: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矛盾,卖房人不见了或故意拖延、不配合过户,买房人愿意买房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何实现房屋产权过户?在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房屋分割归另一方所有,但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不配合,另一方如何让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是生活中常见的两类房屋产权过户障碍问题,归结为“产权人不到场,如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法律问题。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因此,在房屋登记产权人不到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买房人或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单方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问题,达到房屋物权归其所有的目的。
  在接受委托的多起涉及房屋产权过户的案件中,本律师均协助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成功实现了在产权人不到场、不配合过户的情况下,单方申请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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