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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北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在北京法院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3-8-19 10:53:33 浏览次数:1785次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在河北三河市燕郊102国道南侧,一家公司的雇佣司机驾驶公司的京牌汽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先生相撞,造成李先生股骨颈骨折等伤害。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雇佣司机负主要责任,李先生付次要责任。李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行股骨头置换术等治疗。出院后,李先生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权。
  案件评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请求赔偿有选择管辖法院的必要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这四项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因此,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存在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
  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引起的,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案件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为法人的,注册地是其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本案中,本律师阅读了案件材料分析认为,此交通事故案件虽发生在河北省境内,但被告是北京市的一家公司,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亦在北京市,被告住所地的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我方可以向北京市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获得较多的赔偿,于是,本律师向当事人释明相关问题,选择向赔偿标准较高的北京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合理利用管辖的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在残疾赔偿金这一项上就比在河北诉讼多获得了43849元的赔偿,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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