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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不成立
发布日期:2013-8-19 10:52:37 浏览次数:2240次

  案情简介:
  李某男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一审开庭时李某男没有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某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律师作为李某男的辩护人,出庭进行质证、辩护,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男强奸罪名不成立,判决被告人李某男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点: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异同
  案件评析: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奸罪是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妇女。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来满足性欲为目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同时又有强制猥亵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应定为强奸罪(未遂);如果没有奸淫的目的,只是实施猥亵以满足自己非正当性欲需要,应定强制猥亵妇女罪。若无法查清其行为是否确实具有奸淫的目的,本着疑罪从轻的原则,应按照强制猥亵妇女罪论处。
  本案中,在受害人出庭陈述的情况下,辩护人通过询问、质证、辩护,表明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对辩护人提出的对强奸这一情节不能认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较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男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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