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刘某在涉嫌违法时被受害人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刘某带走拘留。刘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犯**罪,本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及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刘某具有的量刑情节,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据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点:一审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何时释放?
案件评析
一审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判决尚未生效,在宣判后能否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告人的,应当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同时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据此,一审法院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应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通常是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则在收到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判决书和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后,办理相关手续,发给被告人释放证明,被告人才能出来。